聊城市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等58人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获全省“十佳法律援助案例”评选第一名
今年2月份,省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23年度“十佳法律援助案例”评选活动,本次评选共收到各市司法局和省法律援助中心组织推荐的法律援助优秀案例68篇,省厅案例评审小组组织全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资深专家律师,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办案人员专业水平办案效果、社会影响、典型程度等对参选案例进行评审。5月20日,根据省厅发布评选结果通报,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的《对刘某等58人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获全省十佳案例评选第一名。
规避补偿讨薪无门,法律援助帮解忧“薪”
——聊城市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某等58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案
内容摘要
刘某某等58名农民工系山东某纺织有限公司职工,因公司停产导致集体下岗,该公司尚欠每人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数万元不等,涉案金额达50余万元。刘某某等58人讨薪无门,遂寻求法律援助,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开通讨薪“绿色通道”,指派东阿县合纵法律服务所办理此案,经过充分调查分析研判,发现用人单位成立多家公司,轮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于规避法定义务,法律援助中心迅速反应、多方合力,联系东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特事特办,将复杂的案情最终理顺并成立专案合议庭公开审理,及时解决了农民工的忧“薪”问题。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份刘某某等58名人来到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工资款、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赔偿事宜问题,经了解得知,刘某某等人系山东某纺织有限公司的职工,公司停产导致众人下岗后,尚拖欠每人工资数千到数万元不等,总计50余万元,多次与公司协商无果,向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刘某某等58人系申请支付劳动报酬的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符合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的情况。
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启动“讨薪绿色通道”,简化办理手续,“即时指派”东阿县合纵法律服务所办理此案。该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赵丙磊接受指派后,通过与当事人沟通交流,得知在58人入职期间山东某纺织公司先后另外成立山东某盈泽公司、山东某天宏益华公司、山东某宏博益华公司、山东某中俊公司,并分别与申请人签订过劳动合同和发放工资,以此来规避法律“风险”,逃避法定义务。
该案代理人赵丙磊经过慎重分析认为,本案存在的风险点是:按照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情况,本案受援人与最后一个签署劳动合同的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然而,受援人在该纺织公司入职时长远远多于劳动合同体现的时长,会导致经济补偿金数额计算过低,无法体现受援人的真实应得薪资。
经代理人赵丙磊向工商登记部门调查该企业信息档案得知,除山东某纺织公司外的其他四公司均没有经营实体,虽分别与四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受援人的工作岗位、工作场所及薪资待遇、直属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变化。受援人与山东某纺织公司在人身依附性、财产依附性上均未发生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考虑到该五公司都向受援人发放过工资的事实,所以,代理人向受援人建议将该五公司均作为被申请人一并向东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受援人均表示同意。
由于受援人数众多并时至年关,为了尽快实现他们的讨薪愿望,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东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辟绿色立案通道、成立专案仲裁合议庭,在最短的时间内组织双方到场并公开进行开庭。
代理人赵丙磊通过整理分析受援人的工资银行发放明细、欠薪金额、入职时间、离职时间、考勤表等,要求山东某纺织公司等五家公司支付58名受援人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50余万元。庭审中,该五公司面对代理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承认了除山东某纺织公司外的其他四公司均没有经营实体,想通过该四家公司分别签署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的方式,来达到规避法律责任、逃避法律义务的目的,并认可受援人实际与山东某纺织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最终58名受援人的仲裁请求均得到了支持,山东某纺织有限公司承担全部工资款及经济补偿金,该案得以圆满解决,受援人的讨薪诉求得以实现。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例较为少见的用人单位成立多家公司逃避法定义务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人数众多,又面临年关,受援人讨薪心情急迫,而农民工讨薪又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东阿县法律援助中心及代理人正是考虑到上述具体案情,所以特案特办,通过多部门通力协作,开辟绿色通道,在最短的时间内成功化解了这一群体性民生案件。
我们国家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决心不容置疑,如2020年5月1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7月人社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用人单位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投机取巧之心切不可有。
|